一、昆山生孩子营养费怎么领取?
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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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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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证原件;
(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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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
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二、2023苏州生孩子营养费怎么领取?
营养费领取如下:
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就医证卡,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支付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的次月,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三、孕妇营养费怎么领取?
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就医证卡,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
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支付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的次月,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四、成都产后营养费怎么领取?
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确定产检和生小孩的医院。注意之前需要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这样使得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
生小孩后,办理独生子女证,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盖公章),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中生育津贴实际是产假工资。发放形式主要有三种:
1.单位已经为本单位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2.单位未为本单位员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3.外地户籍员工未能参加本市的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当地工资支付办法、女职工劳动保障条例等文件)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产假的工资,不是可以重复领取的待遇。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如果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在住院生育期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由于生育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二胎营养费怎么领取?
你可以写帖,写申请单,然后再到相关部门去领取
六、南通生育营养费怎么领取?
1,男女双方到单位开具职工婚育证明,样本可从网上下载。
2,携带着上述资料,到所在的街道或社区开具证明联系单私生育保险联系单。
3,在定点医疗机构生孩子时,带好医保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由医生填写手续费用告知单,本。
4,产后6个月内,持医保卡,身份证,出院小结,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局办理生育营养费。
七、深圳生育营养费怎么领取?
生育营养费是属于生育保险中的一种,要领取的话,一般是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各项材料之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八、苏州生育营养费怎么领取?
营养费领取如下:
女职工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就医证卡,到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支付女职工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的次月,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结算表》中列支,并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九、生孩子营养费2020标准?
目前生孩子没有营养费,只是单位给交的生育险,
十、社保营养费领取标准?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
(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