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健康管理职责?

一、企业健康管理职责?

企业健康管理是一项专门针对于企业用户开发的服务。企业健康管理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范畴。企业管理者结合健康医疗服务和信息技术,从社会、生理、心理等各个角度来系统地关注和维护企业员工的健康状态。同时,针对企业员工及企业集体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与服务。

二、营养健康管理师前景?

是有很大前景的。

健康管理师是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它是营养师、心理咨询师、体检医生、预防医学医生、健康教育专家、医学信息管理人员的综合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底公布的第四批新职业之一,是一个高端职业。

三、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答:营养健康管理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人员资质:应确保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的员工,包括厨师、服务员、饮料服务人员等,都经过了适当的营养和食品安全培训,并且对相关法规和标准有清晰的理解。

2. 菜单设计:应制定合理的菜单,确保提供的食品和饮料符合营养学原则,并且满足不同类型顾客的需求。菜单应定期评估和更新,以适应季节性变化和顾客口味的变化。

3. 健康饮食习惯推广:可以在餐厅或饮食场所推广健康饮食习惯,例如提供健康饮食的建议和信息,或者在菜单上注明某些食物的热量和营养成分。

4. 食品储存和处理:应确保食品储存和处理方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避免食品污染或变质。此外,应确保食品的进货渠道正规,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饮料服务:应确保提供的饮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保持适当的温度,避免污染等。

6. 健康检查:应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他们没有任何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病症。

7. 应急处理:应制定应急处理计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食源性疾病爆发等紧急情况。

以上各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四、营养健康餐厅的组织管理细则?

以下是我的回答,营养健康餐厅的组织管理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餐厅布局:餐厅的布局应该宽敞、明亮、整洁,营造出舒适、温馨的用餐环境。食品卫生:食材要新鲜、无毒、无污染,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厨房要定期进行消毒,保证餐具的清洁卫生。健康饮食:餐厅应该提供营养均衡、健康饮食,注重蔬菜、水果、全谷类食物的提供,减少高热量、高脂肪食物的摄入。服务质量:服务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礼仪,对顾客进行热情周到的服务,解答顾客的疑问,推荐健康菜品等。营销策略:餐厅可以通过各种营销手段吸引顾客,如推出会员卡、组织活动、提供优惠等。同时,可以利用社交媒体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推广。培训和管理:餐厅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考核、工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总之,营养健康餐厅的组织管理细则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餐厅的运营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规定,提供健康营养的食品,满足顾客的需求,实现餐厅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五、营养健康管理师报考条件?

凡是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能够更好的做好营养服务的专业人才,只要是具备了以下的条件,就可以参加营养师的考试。

初级营养师

1、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一年以上。

2、国家统招大专及以上的在校大学生、毕业生。

3、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学生。

中级营养师

1、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四年以上。

2、取得初级营养师证书,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两年以上。

高级营养师

1、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十年以上。

2、取得中级营养师,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取得注册国际营养师证书后,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两年以上。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两年以上。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营养健康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六、学校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查,并告知家长。

开展形式灵活的健康教育,加强常见病和病预防知识教育。

加强学生食品卫生的管理,教育学生合理、平衡膳食。

科学制定作息时间,充分利用活动特点,注意用脑卫生,合理安排。

学校和班级要切实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工作,定期组织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建立预防疾病应急制度,发现学生有病及时就医,若发现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应在十分钟内上报学校主要领导。

学校应设立专账,设一名兼职或专职会计和一名兼职出纳,对食堂财务进行核算和管理。

学校应加强饮食从业人员管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

七、健康营养管理师就业前景?

(1) 就业前景

人才需求巨大,未来5-10年大约需要1000万健康服务产业人才,而专业的健康管理师需求将超过200万人以上。

(2)健康管理师属于朝阳产业

我国14亿多的人口,慢性病患病率高、老年化人群、亚健康群体庞大,加上我国医疗体系向以健康管理为主,健康管理师执业面临的机会非常优越。

(3)职场优势

21世纪健康人才必备证书,运用更专业知识,更系统的服务,让客户更信任。并能够不断扩展人脉,事业上更进一步!

八、健康营养管理师怎么就业?

1 、职业类营养师:在企业、学校和幼儿园做专职营养师,或自行创立营养咨询中心;高等院校营养相关专业的授课老师。2 、医药类营养师:主要从事医生、护理以及营养保健工作。

3 、保健类营养师:主要从事营养保健产品的生产、代理及销售工作。

4 、饭店类营养师:主要从事餐饮酒店高级管理、职业点菜师、高级行政总厨以及高级厨师工作;有志于从事私人营养顾问行业的社会精英人士。

5 、食品类营养师:主要从事食品快餐的生产销售以及营养配餐工作;食品、营养品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6 、咨询类营养师:健身房、社区、企业家、医疗卫生单位、VIP美容机构、营养诊所、大型餐饮企业、高档酒店等机构的中高级级管理人员;高级收入家庭等提供营养咨询服务等等。

九、健康管理企业的客户细分?

客户细分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由美国学者温德尔史密斯提出的,其理论依据在于顾客需求的异质性和企业需要在有限资源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地市场竞争。

其目标在于更好地了解客户并满足客户需求,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推动收入的增长。

在促进收入增长方面,客户细分的影响最为显著,因为它能够帮助增长客户数量、提高每个客户的销售额以及提升客户生命周期价值。

此外,它还有助于资源合理分配,从而更经济地为细分客户群提供服务。

十、怎样做好企业职业健康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