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身房退费法律规定
1. 健身房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消费者的退卡权利。任何规定或协议,若声称健身卡一旦售出概不退款,均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于与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享有法律赋予的退卡权利,除非所涉服务属于特殊商品或个人定制服务,否则健身房应承担退换服务责任。
2. 鉴于健身服务合同的强烈个人属性,该等合同通常不适用强制履行。即便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存在不得退卡的协议,此类协议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有效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在合同生效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3. 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时,若遇商家拒绝退卡,应立即提出异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商家进行交涉。若协商无果,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北京办理健身卡拟设7天冷静期,具体规定是什么?
3月16日,由北京市体育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修订完成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合同设立了7天冷静期,并明确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退费规则,预防因冲动消费引发的纠纷。示范文本规定,甲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健身服务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经与甲方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此外,合同对退费及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减少退费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健身房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存在擅自变更服务地点、提高承诺的服务价格、缩短休闲健身卡的有效期限、减少承诺的卡内包含项目、关闭单店休闲健身卡所属门店、增加休闲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顾客利益行为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顾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余额。
扩展资料
上海也曾出台相关规定
频频发生健身房爆雷事件后,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健身健美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四部门出台《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今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正式落地,该合同特别设置了“七天冷静期”,明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三、退健身卡打12315有用吗
退健身卡打12315是有用的。12315是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当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如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可以通过12315进行投诉。
购买了健身卡之后,中途不想再继续了,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卡退费,在缴纳不超过总费用的20%的违约金之后,消费者可以拿回未完结健身卡的剩余金额。这意味着消费者只需要支付一部分违约金,就能拿回大部分的健身卡费用。
1、准备材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健身房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
2、拨打12315: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回答问题,如实说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
3、跟进处理:如果商家拒绝退款,可以要求社会调解,几个工作日内所属的市场监管局会联系你,协助你维权。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或追究刑事责任。
4、注意事项
(1)保持冷静:在协商和投诉过程中,保持理性和冷静,避免情绪化的盯弊表达。
(2)收集证据: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办卡合同、缴费凭证、与商家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将在维权中起到关键作用。
1、拨打12315时,需要提供详细的被诉方信息(如商家名称、地址、电话等)。
2、投诉时需提供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以便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处理。
3、根据法律规定,某些情况如超过三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非生活消费需要的购买或使用等,12315可能不予受理。
12315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消费者权益保护: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用品、食品、药品、金融产品和服务等。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如果发现市场上有假冒伪劣商品或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投诉。这包括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和虚假的商业广告。
2、价格和收费问题:
对于价格欺诈、不公平交易等问题,消费者也可以通过12315进行投诉。例如,低标高结、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3、服务质量问题:
如果消费者在使用服务过程中遇到服务质量问题,如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到位等,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举则洞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正枯,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